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的决议》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集会于2019年11月27日通过。新版《条例》将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计划与建设 第三章 减量与分类 第四章 收集、运输与处置惩罚 第五章 监视治理 第六章 执法责任 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生活垃圾治理,改善城乡情况,保障人体康健,维护生态宁静,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可连续生长,依据国家有关执法、法例,联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治理运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包罗单元和小我私家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运动中发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执法、行政法例划定视为生活垃圾的修建垃圾等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物根据国家相关执法、法例和本市其他有关划定举行治理。 第三条 生活垃圾处置惩罚是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益事业。
增强生活垃圾治理,维护公共情况和节约资源是全社会配合的责任。 本市坚持党委向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民众到场、法治保障、科技支撑,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目标和城乡统筹、科学计划、综合使用的原则,实行全市统筹和属地卖力,逐步建设和完善生活垃圾处置惩罚的社会服务体系。 第四条 生活垃圾治理是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市人民政府统一向导全市生活垃圾治理事情,将生活垃圾治理事业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计划,确定生活垃圾治理目的,制定各区生活垃圾源头总量控制计划,统筹设施计划结构,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 区人民政府卖力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治理事情,将生活垃圾治理事业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计划,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组织落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治理目的和本区生活垃圾源头总量控制计划;可以因地制宜接纳设立牢固桶站、定时定点收运等多种方式开展垃圾分类事情。
街道服务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卖力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日常治理事情,指导住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发动辖区内单元和小我私家到场生活垃圾减量、分类事情。 第五条 市、区都会治理部门卖力生活垃圾治理事情的综合协调、统筹计划、督促指导和检查考核,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惩罚和再生资源接纳实施监视治理。 其他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相互协调配合,做好生活垃圾治理的相关事情。 第六条 单元和小我私家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生活垃圾治理的划定,依法推行生活垃圾发生者的责任,淘汰生活垃圾发生,负担生活垃圾分类义务,并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治理的行为举行举报。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元要带头开展垃圾减量、分类事情,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第七条 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惩罚服务的企业事业单元应当根据作业尺度以及相关划定,提供宁静并切合情况掩护要求的服务。 本市制定勉励政策,引导社会投资进入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惩罚及循环使用等领域。
第八条 本市根据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淆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逐步建设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置惩罚收费制度,增强收费治理,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和资源化使用。详细措施由市生长革新部门会同市都会治理、财政等部门制定。
发生生活垃圾的单元和小我私家应当根据划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置惩罚费。 第九条 本市坚持高尺度建设、高水平运行生活垃圾处置惩罚设施,接纳先进技术,因地制宜,综合运用焚烧、生化处置惩罚、卫生填埋等方法处置惩罚生活垃圾,逐步淘汰生活垃圾填埋量。 本市支持生活垃圾处置惩罚的科技创新,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先进技术、工艺的研究开发与转化应用,提高生活垃圾再使用和资源化的科技水平。 市科技部门应当会同市都会治理等部门接纳措施,勉励和支持可重复使用的包装质料和可降解垃圾袋等的研发和应用。
本市勉励单元和小我私家使用再使用产物、再生产物以及其他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的产物。 第十条 本市接纳有效措施,增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治理、资源化使用、无害化处置惩罚的宣传教育,强化单元和小我私家的生活垃圾分类意识,推动全社会配合到场垃圾分类。 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增强对生活垃圾治理的宣传,普及相关知识,增强社会民众的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意识。
都会治理部门应当组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运输、处置惩罚设施对民众开放,建设生活垃圾治理宣传教育基地。 教育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处置惩罚的知识,纳入中小学校及学前教育教学。 第十一条 本市对在生活垃圾治理事情中做出突出孝敬和取得优异结果的单元和小我私家给予奖励。
第二章 计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市都会治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体例市生活垃圾处置惩罚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涉及设施计划结构和用地的,纳入本市城乡计划和土地使用计划。 本市生活垃圾处置惩罚计划应当明确生活垃圾处置惩罚体系,确定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和处置惩罚设施以及再生资源接纳使用设施的总体结构,统筹生活垃圾处置惩罚流向、流量。
第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凭据市生活垃圾处置惩罚计划,组织体例本区生活垃圾处置惩罚计划,报市都会治理部门存案。涉及设施建设的,应当与所在地的控制性详细计划相衔接。 区生活垃圾处置惩罚计划应当明确本区生活垃圾的处置惩罚方式,确定生活垃圾设施的结构和处置惩罚工艺、能力。 第十四条 体例涉及生活垃圾处置惩罚设施建设的城乡计划,组织体例机关应当依法征求专家和民众的意见。
计划草案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予以通告,通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报送审批的质料应当附意见采取情况及理由。 第十五条 本市有关部门体例城乡计划年度实施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应当统筹摆设重点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惩罚设施的建设。 区人民政府应当凭据本市的统筹摆设,制定年度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置惩罚设施的建设事情计划并组织实施,保障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置惩罚设施的建设与运行。
第十六条 根据城乡计划、土地使用计划确定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置惩罚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法式,不得改变用途。 计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都会治理、生态情况等有关部门体例生活垃圾处置惩罚设施计划治理技术尺度,凭据设施的工艺和规模,对设施周边地域实施计划控制。 第十七条 本市对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惩罚设施建设、运行及周边情况掩护建设,给予资金、土地等方面的支持与保障。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置惩罚设施应当切合生活垃圾处置惩罚计划。
生长革新部门批准、批准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惩罚设施建设项目时,应当就项目处置惩罚工艺、规模、服务规模等内容征求都会治理部门的意见,都会治理部门应当实时提供相关意见。 第十九条 建设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惩罚设施,应当依法举行情况影响评价,分析、预测和评估可能对周围情况造成的影响,并提出情况掩护措施。建设单元应当将情况影响评价结论向社会公示。
建设单元在报批情况影响文件前,应当征求有关单元、专家和民众的意见。报送情况影响文件时,应当附具对有关单元、专家和民众的意见采取情况及理由。 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置惩罚设施建设应当切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尺度,接纳密闭、渗沥液处置惩罚、防臭、防渗、防尘、防噪声、防遗撒等污染防控措施;现有设施达不到尺度要求的,应当制定治理计划,限期举行革新,到达情况掩护要求。
第二十条 市都会治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计划和自然资源、生长革新、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组织体例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尺度。 市计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尺度中的有关内容,纳入本市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并在对公共修建项目举行行政许可审查时,就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配套建设征求都会治理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尺度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罗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效。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用度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元应当向都会治理部门申请验收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建设单元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设置位置、功效等内容,并在衡宇买卖条约中昭示。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置惩罚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确需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置惩罚设施的,应当经都会治理部门和生态情况部门批准,并根据划定先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第二十三条 生活垃圾填埋场停止使用的,运行治理单元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尺度、划定实施封场工程,并做好封场后的维护治理事情。第三章 减量与分类 第二十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对限制产物过分包装的尺度和要求,淘汰包装质料的过分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发生;对列入国家强制接纳目录的产物和包装物根据划定予以标注,并举行接纳。
谋划快递业务的企业在本市开展谋划运动,应当使用电子运单和可降解、可重复使用的环保包装质料,淘汰包装质料的过分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发生。 电子商务谋划者在本市销售商品需要使用快递服务的,应当选择使用环保包装质料的谋划快递业务的企业。
本市勉励谋划快递业务的企业接纳措施接纳快件包装质料。 第二十五条 单元和小我私家应当淘汰使用或者根据划定不使用一次性用品,优先采购可重复使用和再使用产物。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元应当在切合保密划定的前提下推行无纸化办公,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不使用一次性杯具。 第二十六条 克制在本市生产、销售超薄塑料袋。
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使用超薄塑料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袋。 餐饮谋划者、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和旅馆谋划单元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叉子、勺子、洗漱用品等,并应当设置醒目提示标识。
一次性用品的详细目录,由市都会治理部门会同市市场监视治理、文化和旅游、商务等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宣布。 餐饮谋划者在提供服务历程中应当提示消费者合理消费,适量点餐;提供自助餐的,可以在作出提示后,对凌驾合理限度的剩餐收取用度。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在厨余垃圾减量化事情中发挥行业自律和服务作用,引导企业行为,推广先进技术,督促落实本市厨余垃圾治理的有关划定。 第二十七条 本市接纳措施逐步推行净菜上市。详细措施由市商务部门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制定。 有条件的居住区、家庭可以安装切合尺度的厨余垃圾处置惩罚装置。
第二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速修建垃圾资源化处置惩罚设施建设,提高处置惩罚能力,并制定修建垃圾综合治理循环使用政策,促进修建垃圾排放减量化、运输规范化、处置资源化以及再生产物使用规模化。 本市都会治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应当增强对修建垃圾的全程控制和治理,制定修建垃圾再生产物质量尺度、应用技术规程,接纳措施勉励建设工程选用修建垃圾再生产物和可接纳使用的修建质料,支持修建垃圾再生产物的生产企业生长。 建设单元、施工单元应当凭据修建垃圾减排处置惩罚和绿色施工有关划定,接纳措施淘汰修建垃圾的发生,对施工工地的修建垃圾实施集中分类治理;具备条件的,对工程施工中发生的修建垃圾举行综合使用。
第二十九条 市都会治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体例再生资源接纳体系建设计划,建设健全再生资源接纳体系,合理结构再生资源接纳网点,制定再生资源接纳治理规范,规范再生资源接纳市场秩序,支持再生资源接纳行业生长。 市生长革新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使用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纳入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促进相关政策。 第三十条 可接纳物应当投入可接纳物收集容器,或者直接交由再生资源接纳谋划者处置。
市都会治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宣布可接纳物目录,将接纳统计数据纳入生活垃圾统计内容。 第三十一条 再生资源接纳谋划者应当到区都会治理部门存案,并遵守下列划定: (一)在服务规模内,宣布接纳价钱及服务电话; (二)凭据可接纳物目录,扩大收集渠道,做到应收尽收; (三)配备相应的贮存设施设备,差别种类的物品应当分类贮存; (四)运输可接纳物品,接纳措施防止扬散、渗漏; (五)消防、情况掩护和市容情况卫生等执法、法例、规章的其他划定。 再生资源接纳谋划者可以接纳牢固站点接纳、定时定点接纳、上门接纳等方式,开展接纳服务,利便单元和小我私家交售可接纳物品。
第三十二条 本市根据全程治理、系统衔接、科学分类、适应处置惩罚的原则建设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对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惩罚。详细措施由市都会治理部门制定。
市都会治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凭据有利于减量化、资源化和便于识别、便于分类投放的原则,以及本市生活垃圾的特性、处置惩罚方式,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尺度向社会宣布,并凭据生活垃圾处置惩罚结构的变化举行调整。 第三十三条 发生生活垃圾的单元和小我私家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下列划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一)根据厨余垃圾、可接纳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分类,划分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 (二)废旧家具家电等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单独堆放在生活垃圾分类治理责任人指定的所在; (三)修建垃圾根据生活垃圾分类治理责任人指定的时间、所在和要求单独堆放; (四)农村村民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灰土单独投放在相应的容器或者生活垃圾分类治理责任人指定的所在; (五)国家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其他划定。 第三十四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治理责任人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治理责任人根据下列划定确定: (一)都会居住地域,包罗住宅小区、胡同、街巷等,实行物业治理的,由物业治理单元卖力;单元自管的,由自管的单元卖力。 (二)农村居住地域,由村民委员会卖力。 (三)机关、队伍、企业事业单元、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治理区域,由本单元卖力。
(四)公共修建,由所有权人卖力;所有权人委托治理单元治理的,由治理单元卖力。 (五)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建设单元卖力。 (六)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沿街商铺等谋划场所,由谋划治理单元卖力。
(七)机场、火车站、远程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由治理单元卖力。 (八)河湖及其治理规模,由河湖治理单元卖力。 (九)公园、风物胜景区、旅游景点,由治理单元卖力。 (十)都会门路、公路及其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隶属设施,由清扫保洁单元卖力。
根据前款划定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治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服务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治理责任人并向社会宣布。 第三十五条 生活垃圾分类治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划定: (一)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日常治理制度; (二)在责任规模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定专人卖力指导、监视单元和小我私家举行生活垃圾分类; (三)凭据生活垃圾发生量和分类方法,根据相关划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洁雅观,泛起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实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四)明确差别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所在,分类收集、贮存生活垃圾; (五)将生活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元收集运输,并签订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条约,条约示范文本由市都会治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宣布; (六)实时制止翻拣、混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七)国家和本市的其他划定。
生活垃圾分类治理责任人发现投放人不根据分类尺度投放的,有权要求其纠正;投放人拒不纠正的,生活垃圾分类治理责任人应当向都会治理综合执法部门陈诉。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治理责任人义务。 第三十六条 生活垃圾分类治理责任人应当根据下列划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一)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元、社会团体等单元的办公或者生产谋划场所应当凭据需要设置厨余垃圾、可接纳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二)住宅小区和自然村应当在公共区域成组设置厨余垃圾、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并至少在一处生活垃圾交投点设置可接纳物、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其他公开场合应当凭据需要设置可接纳物、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
生活垃圾分类治理责任人可以凭据可接纳物、有害垃圾的种类和处置使用需要,细化设置收集容器。 市都会治理部门应当就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颜色、图文标识、设置尺度和所在等制定规范,并向社会宣布。 第三十七条 生活垃圾分类治理责任人应当根据划定,向所在地的街道服务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举行生活垃圾排放挂号,并生存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条约备查。
生活垃圾分类治理责任人应当建设生活垃圾治理台账,记载责任规模内实际发生的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运输者、去向等情况,并定期向所在地的街道服务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陈诉。 街道服务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实时将数据汇总录入生活垃圾治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元,修建物、构筑物等拆除工程和都会门路、公路等施工工程的负担单元应当在施工前,依法管理渣土消纳许可。渣土消纳许可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
拆除工程的负担单元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管理拆除工程施工存案时,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资料中应当包罗渣土消纳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住民对装饰装修历程中发生的修建垃圾,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治理责任人划定的时间、所在和要求单独堆放,并负担处置惩罚用度;生活垃圾分类治理责任人应当依法管理渣土消纳许可。 第四十条 单元和小我私家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治理责任人公示的时间、所在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抛弃、抛撒生活垃圾。
第四章 收集、运输与处置惩罚 第四十一条 市都会治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治理等部门凭据执法、行政法例和本条例的划定,制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惩罚的治理规范和技术尺度。 第四十二条 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取得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谋划许可。 第四十三条 运输生活垃圾的车辆应当取得生活垃圾准运证。
运输厨余垃圾或者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修建垃圾,应当专车专用并切合相关划定。 第四十四条 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元应当遵守下列划定: (一)定时、分类收集、运输差别种类的生活垃圾,凭据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法、作业时间等因素,配备、使用切合尺度的收集工具、运输车辆以及切合要求的人员; (二)将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至集中收集设施或者切合划定的转运、处置惩罚设施,不得混装混运,不得随意倾倒、抛弃、遗撒、堆放; (三)建设生活垃圾治理台账,记载生活垃圾泉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向区都会治理部门陈诉; (四)国家和本市的其他划定。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元发现生活垃圾分类治理责任人所交运的生活垃圾不切合分类尺度的,有权要求其纠正;生活垃圾分类治理责任人拒不纠正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元应当向都会治理综合执法部门陈诉。 第四十五条 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惩罚设施的运行治理单元应当根据要求吸收生活垃圾,并举行分类处置惩罚。
从事生活垃圾谋划性处置惩罚服务的企业,应当取得都会治理部门核发的生活垃圾处置惩罚谋划许可。 设置修建垃圾消纳场所的,应当取得都会治理部门核发的修建垃圾消纳场所设置许可。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元应当将修建垃圾交由有资质的运输单元,根据渣土消纳许可确定的时间、门路和要求,运输至切合划定的渣土消纳场所。实施修建垃圾就地资源化处置的,应当接纳切合修建垃圾资源化处置惩罚要求的设备或者方式。 建设单元应当将实际发生的修建垃圾的种类、数量、运输者、去向等情况,实时见告渣土消纳场所。
渣土消纳场所发现与实际吸收的数量不符的,应当实时陈诉都会治理部门。 第四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速厨余垃圾集中处置惩罚设施建设,提高处置惩罚能力,并根据集中与疏散处置惩罚相联合的原则,推进厨余垃圾源头就地处置惩罚,对厨余垃圾就地处置惩罚设施的建设、运行给予指导和经济津贴。详细措施由市都会治理、生长革新、财政等部门制定。 餐饮服务单元应当单独收集厨余垃圾,并委托有资质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惩罚专业服务单元举行集中处置惩罚;到达一定规模并具备就地处置惩罚条件的,应当根据本市有关划定建设切合尺度的厨余垃圾就地处置惩罚设施,对厨余垃圾举行就地处置惩罚和资源化使用。
克制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置惩罚的厨余垃圾饲养畜禽;克制生产、销售、使用以厨余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的食用油;克制无资质的单元和小我私家收集、运输厨余垃圾。 第四十八条 新建大型蔬菜果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物流配送中心的,建设单元应当根据计划、尺度同步设置废弃蔬菜、果品就地处置惩罚设施。已建成的大型蔬菜果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物流配送中心未设置废弃蔬菜、果品就地处置惩罚设施的,建设单元或者谋划治理单元应当补建;不具备补建条件的,谋划治理单元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划定,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治理责任人责任。
园林绿化部门应当组织建设处置惩罚设施,集中处置惩罚园林、公共绿地、公园中废弃的枝叶、花卉。 第四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可以建设农村地域生活垃圾收集运输队伍,或者通过公然招标投标等方式委托具备专业技术条件的单元,卖力农村地域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 农村地域发生的厨余垃圾,应当根据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的要求,接纳生化处置惩罚等技术就地或者集中处置惩罚。
农村村民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灰土,应当选择在远离水源和居住地的适宜所在,接纳填坑造地等方式处置惩罚。 第五十条 本市建设生活垃圾异地处置惩罚经济赔偿机制。发生生活垃圾的区跨区域处置惩罚生活垃圾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凭据跨区域处置惩罚的生活垃圾量,交纳生活垃圾异地处置惩罚经济赔偿用度。 第五十一条 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惩罚设施的运行治理单元应当遵守下列划定: (一)根据有关划定和技术尺度处置惩罚生活垃圾; (二)根据划定处置生活垃圾处置惩罚历程中发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保证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惩罚设施的排放到达国家和本市有关尺度; (三)设置化验室或者委托专业化验机构,对生活垃圾、渗沥液等处置惩罚历程中通例参数举行检测,并建设检测档案; (四)根据要求建设在线羁系系统,对生活垃圾处置惩罚设施相关指标举行检测,并将数据传送至生活垃圾治理信息系统; (五)建设生活垃圾处置惩罚台账,并根据要求向相关治理部门报送数据、报表以及相关情况; (六)根据要求公然设施污染控制监测指标和处置惩罚设施运行数据; (七)配套建设相应的观光、宣传设施,在划定的民众开放日接待社会民众观光、会见; (八)国家和本市的其他划定。
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惩罚设施的运行治理单元吸收生活垃圾时发现不切合分类尺度的,有权要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元纠正;拒不纠正的,应当向都会治理综合执法部门陈诉。第五章 监视治理 第五十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生活垃圾治理的综合考核制度,并纳入政府考核指标。 第五十三条 都会治理部门应当增强信息化建设,建设和完善有关生活垃圾排放全历程治理制度,建设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惩罚治理信息系统,提高生活垃圾治理科技化水平。
第五十四条 都会治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增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惩罚的全历程羁系,实行联单制度,举行分类计价,实行绩效治理;发现不切合划定的,实时督促纠正。 生态情况部门应当定期对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惩罚设施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举行监测,并根据划定公布监测信息。 监视检查历程中需要对生活垃圾处置惩罚数量、质量和情况影响情况举行监测的,相关行政治理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第三方机构举行。 第五十五条 本市应当建设健全对厨余垃圾的全程羁系和执法联念头制,并根据属地卖力的原则纳入网格化治理。
市场监视治理、生态情况、都会治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将厨余垃圾的排放和流向纳入对餐饮服务单元的日常监视治理规模;都会治理综合执法部门、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增强对收运厨余垃圾车辆的执法检查。 都会治理部门应当会同生态情况等有关部门对厨余垃圾就地处置惩罚设施建设、运行和情况掩护等情况举行监视治理。 第五十六条 都会治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宣布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地址,依法处置惩罚有关生活垃圾治理方面的举报和投诉。
举报违反生活垃圾治理行为,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详细措施由市都会治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宣布。
第五十七条 都会治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设生活垃圾监视治理和执法事情的协调配合机制,定期通报情况,实现生活垃圾监视治理信息、数据的实时互通和共享。 执法机关依照本条例有权接纳以下措施,实施生活垃圾监视治理: (一)进入生产谋划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对用于违法运动的设施、工具,依法予以查封、扣押; (四)为观察有关违法行为,请求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第五十八条 街道服务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治理纳入下层社会治理事情,增强组织协和谐指导。 街道服务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引导辖区内的住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住民条约或者村规民约,在居住区设立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指导员,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指导住民正确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街道服务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生活垃圾分类治理责任人可以通过奖励、表彰、积分等方式,勉励单元和小我私家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 第五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街道服务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勉励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等各种社会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宣传、示范等运动,到场生活垃圾治理。
第六十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处置惩罚社会监视员制度。 市、区都会治理部门向社会公然选择一定数量的生活垃圾处置惩罚社会监视员,到场生活垃圾集中处置惩罚设施的监视治理事情。
社会监视员中应当有生活垃圾集中处置惩罚设施周边的住民代表。 社会监视员有权监视生活垃圾集中处置惩罚设施运行,进入相关场所,相识污染控制的措施及实施情况,查阅情况监测数据,并遵守相关宁静治理规范。
运行治理单元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第六十一条 支持情况卫生、循环经济、物业服务、旅游旅馆、餐饮烹饪、家政服务、商业零售等相关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培训,配合到场和推进生活垃圾治理事情。 第六十二条 单元违反本条例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的,执法机关应当将相关信息共享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六章 执法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本市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机关及其事情人员不依法或者不正当推行生活垃圾治理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置惩罚;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划定,建设单元未根据尺度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由计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城乡计划执法、法例中未根据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许可内容举行建设的违法行为举行处罚。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划定,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使用超薄塑料袋的,由市场监视治理部门责令立刻纠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划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划定,餐饮谋划者、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或者旅馆谋划单元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用品的,由都会治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刻纠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划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划定,再生资源接纳谋划者未分类贮存物品的,由区都会治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划定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单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划定,由都会治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刻纠正,处1000元罚款;再次违反划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小我私家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划定,由生活垃圾分类治理责任人举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生活垃圾分类治理责任人应当向都会治理综合执法部门陈诉,由都会治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划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依据前款划定应当受随处罚的小我私家,自愿到场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运动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 生活垃圾分类治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划定的,由都会治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刻纠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划定,生活垃圾分类治理责任人将生活垃圾交由未经许可或者存案的企业和小我私家举行处置的,由都会治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刻纠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划定,生活垃圾分类治理责任人未管理生活垃圾排放挂号或者挂号信息虚假的,由都会治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刻纠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划定,生活垃圾分类治理责任人未建设生活垃圾治理台账,或者不如实记载责任规模内生活垃圾排放情况的,由都会治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刻纠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元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划定的,由都会治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都会治理综合执法部门吊销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谋划许可证。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元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划定的,由都会治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除,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都会治理综合执法部门吊销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谋划许可证。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元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划定的,由都会治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都会治理综合执法部门吊销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谋划许可证。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划定,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惩罚设施未根据要求吸收生活垃圾,或者未举行分类处置惩罚的,由都会治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都会治理综合执法部门吊销生活垃圾处置惩罚谋划许可证或者渣土消纳场所许可证。
第七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单元、拆除工程的负担单元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划定处置惩罚修建垃圾的,由都会治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 餐饮服务单元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划定收集、处置惩罚厨余垃圾的,由都会治理综合执法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划定,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置惩罚的厨余垃圾饲养畜禽,或者生产、销售、使用以厨余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的食用油的,由农业农村、市场监视治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资质的单元和小我私家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划定收集、运输厨余垃圾的,由都会治理综合执法部门暂扣其车辆,没收违法收运的厨余垃圾及其容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门路交通宁静执法、法例关于门路通行划定,上门路行驶的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划定的,由都会治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惩罚设施的运行治理单元限期纠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都会治理综合执法部门吊销生活垃圾处置惩罚谋划许可证;由于排放未到达尺度,给单元和小我私家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举行赔偿。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划定,未根据要求举行检测的,由都会治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惩罚设施的运行治理单元限期纠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未将数据传送至都会治理部门的生活垃圾处置惩罚设施运行监视治理信息系统的,由都会治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划定的,由都会治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惩罚设施的运行治理单元限期纠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都会治理综合执法部门吊销生活垃圾处置惩罚谋划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划定,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惩罚设施的运行治理单元未根据要求公然设施污染控制监测指标和处置惩罚设施运行数据或者对外开放设施的,由都会治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刻纠正,处2000元罚款;拒不纠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北京市市容情况卫生条例》已有处置惩罚划定,本条例未作划定的,由都会治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据《北京市市容情况卫生条例》的划定予以处置惩罚。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故障、阻挠生活垃圾治理监视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围堵生活垃圾收集、处置惩罚设施和运输车辆,或者阻碍生活垃圾处置惩罚设施建设和正常运行,违反治安治理划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罚法》处置惩罚。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条例中有关用语的寄义: (一)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包罗垃圾分类投放站(间)、垃圾分类收集房、密闭式垃圾分类清洁站等设施设备。
(二)厨余垃圾,是指家庭中发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核、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易腐性垃圾;从事餐饮谋划运动的企业和机关、队伍、学校、企业事业等单元团体食堂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元供餐等运动中发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物和废弃食用油脂;以及农贸市场、农产物批发市场发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产物、畜禽内脏等。其中,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行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油水混淆物。 (三)可接纳物,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运动中发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门使用价值,接纳后经由再加工可以成为生产原料或者经由整理可以再使用的物品,主要包罗废纸类、塑料类、玻璃类、金属类、电子废弃物类、织物类等。 (四)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的有毒有害物质,主要包罗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五)其他垃圾,是指除厨余垃圾、可接纳物、有害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以及难以辨识种别的生活垃圾。 (六)修建垃圾,是指建设单元、施工单元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种修建物、构筑物和都会门路、公路施工等以及住民装饰装修衡宇历程中所发生的弃土、弃料以及其他废弃物,视为生活垃圾举行治理。 (七)餐饮服务单元,是指餐饮谋划者、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和机关、队伍、学校、企业事业等单元的团体食堂。
(八)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专业服务单元,包罗取得从事生活垃圾谋划性收集、运输许可的企业和负担情况卫生作业的事业单元。 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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